一、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对于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竣工验收,查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二、竣工验收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内容以及“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签发的变更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图;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等。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一般来说,除具有合格证明材料外,还需要符合国家规定,例如防水材料除合格证之外,还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送检后取得检测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竣工验收的档案材料
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对于施工单位来讲,一般应提交: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
四、竣工验收所涉及到的其他验收规定
1、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规划部门根据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及其有关规划的要求进行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文件;对于未报请或者不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消防验收;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需向消防机构申请验收外,一般的建设工程需由建设单位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进行抽查。对于验收不合格或抽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或停止使用。
3、环保验收;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才能正式使用。
4、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是由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主持,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对于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在办理竣工备案时提交建筑节能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5、人防验收;对于民用建筑地下人防工程已完成通风、灯具、人防门安装并自检合格,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书面通知当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监督,验收合格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6、防雷验收;也称气象验收,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准备其他相关资料,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对于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