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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发布时间:2018-12-26 11:30:35 浏览:
基本案情:
甲与乙系父子,为同一户农村居民。2000年,甲、乙所在村集体进行土地承包,甲与同村丙共同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18年甲去世,乙找到丙,要求丙将属于甲份额的承包地归于乙继续使用,丙拒绝。如何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以案说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有明确规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应该说一户居民共同承包土地是常态;从物权的取得以及公示的作用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即签订的有效承包合同能够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确认程序不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也并不具有同其他物权一样“登记对抗”的效力,这与我国农村“熟人社会”长期而稳定的社会环境大有关系。
因此,本案双方要以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来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或剩余承包期限土地经营权属。
附:《土地承包法》相关规范: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甲与乙系父子,为同一户农村居民。2000年,甲、乙所在村集体进行土地承包,甲与同村丙共同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18年甲去世,乙找到丙,要求丙将属于甲份额的承包地归于乙继续使用,丙拒绝。如何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以案说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有明确规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应该说一户居民共同承包土地是常态;从物权的取得以及公示的作用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即签订的有效承包合同能够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确认程序不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也并不具有同其他物权一样“登记对抗”的效力,这与我国农村“熟人社会”长期而稳定的社会环境大有关系。
因此,本案双方要以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来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或剩余承包期限土地经营权属。
附:《土地承包法》相关规范: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