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动态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8-11-12 16:50:21 浏览:
案例:张某在某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因劳动者工作失误给某商贸公司造成损失,某商贸公司有权从其工资中扣除。后某商贸公司以劳动者在工作中私自给客户赊欠,造成部分货款无法收回,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扣除了张某当月工资的20%。某商贸公司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分析: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这是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在劳动者工资中扣除损失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且扣除前应提前告知劳动者。”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工资中扣除损失。对于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则首先要衡量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属于一般过失的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重大过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限于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特别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就损失的事实及金额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