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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份或以上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该如何结算?
发布时间:2018-11-12 16:49:19      浏览:

案情介绍:君德公司有一建筑面积约为2000平米的商场工程,承包给小风公司施工,两公司前后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一份为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为2000元每平米;一份为以13年定额结算工程价款,其余内容均一致。小风公司每次申请进度款时均是以2000元的合同作为请款依据,君德公司亦按此付款。在工程竣工后做结算文件时亦以2000元合同为基数进行计算的。由于君德公司迟迟不与小风公司进行结算,于是小风公司将君德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双方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无效,申请法院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以鉴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律师观点:通过本案基本情况可知,涉案工程是大型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商场项目,工程总造价超过千万元,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君德公司与小风公司未经过招标程序,签订的两份施工均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法院2015年会议纪要第48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当参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同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第七条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本案中,小风每次请款时均以2000元单价的合同作为请款依据,君德公司亦按照该约定付款,整个工程施工完毕后,小风公司也是按照该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文件的编制,因此,双方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是2000元单价的施工合同,在结算工程款时应以该合同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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