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个人和单位出于种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司法机关运用刑罚武器惩罚虚假诉讼犯罪人仍然存在一定困难,迫切需要出台配套司法解释。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在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司法解释还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在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也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