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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施工合同存在"黑白合同"时,工程款该如何结算?
发布时间:2018-10-09 16:43:29      浏览:

案情介绍:君德公司有一建筑面积约为2000平米的办公楼工程,经过招投标,小风公司中标了该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依法进行了备案。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工程价款下浮10%。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小风公司交付给了君德公司使用,双方在结算工程款时发生了争议:小风认为应按照本案合同结算工程款,君德公司则认为应按照补充协议结算工程款。

律师观点:本案中,双方前后签订的两个合同,即为我们平时所称的“黑白合同”,虽然后签订的合同名为补充协议,但工程价款的变更即变更了合同的实质条款,并非原合同的补充,而是一份新的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本案中,在结算工程款时应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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