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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吗?
发布时间:2018-10-09 16:40:41      浏览:

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所以公司不需要向劳动者多支付一个月工资。

另外,经济性裁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破产、倒闭等情形下,企业在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后,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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