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公司法》后,一元钱注册公司由梦想变成了现实,人人都有机会当老板,因此也涌现了许多有志夫妻投资入股,形成了全民创业开公司的新局面。
随着夫妻俩日子过好了,企业做强做大了,但有些夫妻却应验了那句“夫妻只能共患难,却不能共享福”,于是出现了夫妻之间闹离婚、分家产的情况。若夫妻双方就有限公司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时,未持股一方要求认定公司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并坚持要求分割份额而拒绝作价补偿的,法院会支持股权分割的请求吗?
有观点认为,该主张应获得法院的支持。《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夫妻协商一致后如何分割有限公司股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对夫妻无法取得一致的情形加以规定。《物权法》中规定了对共有物的分割,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采取“实物分割”或“折价拍卖”的方式。那么,对于无法取得一致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也有观点认为,该主张应被法院判决驳回。鉴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未持股配偶一方不能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应由持股方根据股权的实际价值向配偶另一方折价补偿。若未持股配偶一方不同意折价补偿的,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对于不同的观点,在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裁判的呢?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民事裁定书中,支持了第二个观点。最高法院认为: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权折价补偿。因此,如在离婚诉讼中坚持要求分割股权并且拒绝作价补偿的,法院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1、在离婚诉讼中,欲请求分割有限公司股权,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是前提条件。
2、有限公司股权分割具有特殊性,协商未成的,应选择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切莫坚持己见,最后不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