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动态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谁”来管?
发布时间:2017-04-11 09:57:36 浏览:
之前本所订阅号曾刊发过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九大常见案件一文,今天给大家讲解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由“谁”管辖的问题。首先回顾一下,建工合同纠纷的九大类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装饰装修合同;铁路修建合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新的民事诉讼法及解释施行后,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因不动产纠纷所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也就是说即使建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管辖作出了约定,也会因违反法律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而导致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