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我市一家私营企业的门卫,在工作中损坏了单位的交通标志杆,致使造成单位损失,公司认为,徐某应当对损失进行赔偿,从每月工资中扣除,徐某认为,我只是操作失误,并且公司的设备有问题,是交通标志杆损坏的原因。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徐某到底是否应当赔偿单位损失呢?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义务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赔偿似乎很难得到,但是本律师认为,到底徐某是否应当赔偿,还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当事人有约定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即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劳动者对经济损失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了避免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用人单位财产受到损失,保护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如果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致使用人单位的财产受到损失,劳动者仍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敦促劳动者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劳动规章制度。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徐某是否应当赔偿,应当按照具体情况,查明徐某和公司双方对损失造成的原因力大小以及徐某的主观意识,然后确定是否应当赔偿。并且,即使赔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