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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入高利贷陷阱,害了自己,也伤了别人”
发布时间:2017-03-30 15:34:11      浏览:

山东“辱母杀人案”中,受辱母亲苏银霞为儿子于欢写的“陈情书”中有这这么一句话:“误入高利贷陷阱,害了自己,也伤了别人”,随着案件的展开,“高利贷”这三个字再次强势回归大众的视野,然而,究竟什么是高利贷?

举例来说,小张问小王,“月息两分,你放不放我这?”小王:“我放十万,放一年。”小张问小李:“月息三分,你收不收?”小李说:“我收。”小李问小赵:“月息四分,你收不收?”小赵说:“我收”。其中可能涉及更多的人成为了高利贷链条上的一份子,没有经过任何投资,“收益”却不知翻了几倍,这便是高利贷模式。

高利贷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根据可查相关资料一般认为: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那么关于高利贷,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首先明确高利贷并非法律术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这种说法,我们可以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综上,我们对高利贷并无权威的定义,但可以明确的是,民间的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那么高利贷是否涉及犯罪行为呢?

民间资本从供给流向需求,高利贷其本身是无罪的,但是人们还是很难分清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何区别,很容易陷入高利贷甚至非法集资的陷阱。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机构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机构或个人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和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

律师提醒:山东那位母亲只是千千万万高利贷的受害者之一,心存贪婪,怀抱侥幸的最终结果极有可能就是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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