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为了规范依法行政以及正确适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受市房产局、市水务局的邀请,3月26日、27日,我所名誉主任、市律师协会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我所政府法律服务团队带头人王茂武律师依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结合市房产局、市水务局的工作实际,为两单位行政执法人员释义并详细解读了相关依法执政、行政诉讼的法律培训。
王茂武律师毕业于中央党校,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即开始涉及行政法律事务学习和研究,后在政府机关的工作中,一直负责行政法律事务工作,目前为秦皇岛市律师协会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我所政府法律服务团队的带头人,在秦皇岛市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威望。王茂武律师密切关注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并在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探讨研究。
据悉,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本次修改的亮点很多,诸如:
1、受案范围扩大到十二项。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有“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等。”
2、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
3、复议机关可共同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5、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