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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理论解读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4-09-11 11:07:28      浏览:

 一、必须招标投标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该法还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3号令第二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3号令第三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号令第四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3号令第五条规定,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3号令第六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3号令第七条规定,该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非必须招标投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该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 <javascript:SLC(23176,0)>第六十六条 <javascript:SLC(23176,66)>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立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现实中的争议及最高法院案例。

    现实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范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不是必须招标投标的范围,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但对于商品房是否必须招投标存在较大争议。因3号令是授权立法的准行政法规,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对商品房建设项目合同的效力审查应当适用3号令,即商品房项目建设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如该项目建设合同,未经招标投标,则工程建设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由于3号令的制定已近13年,商品房的建设究竟是否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存在争议,也有观点认为,商品房建设不同于经济适用房,该项目建设纯粹是属于商业项目,属于特定的商事主体间的商业行为,并未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只是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旧城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列为社会公共利益,未将商品房列为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因此,商品房建设不属于必须招标投标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新疆六建与天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也未将商业项目列为必须招标投标的范围,这一点值得注意。具体案情如下:天通公司与新疆六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新疆六建建设阿克苏市东环商贸批发楼工程,工程价款暂定2400万元,双方当事人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后就同一项目又履行了招投标程序,但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关于该案是否应当属于《招投标法》规定的强制招投标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本案讼争工程建设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天通公司与新疆六建自主签订施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未在招标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履行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和第5章有关“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应由行政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影响签订在先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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